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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欠款

    a和b是很好的朋友,年轻的时候就认识了。

    当时b做了别人的小三,a有老公,也有情夫,所以两个人算是臭味相投。

    a急着用钱,b慷慨地拿出了六万块给她,没有让她写借条。

    陆陆续续还了一阵子,还欠四万。

    她们算了总账,a很自觉的给b写了借条,之后b和那个男人分手,去了广州。

    时间一晃就是十年,期间a手头宽裕的时候,就往b的银行卡里存钱,一共还了一万六,银行单据a没有保存。

    一天,b从广州给a打来电话,两个人算了账,明确了下欠数额应该是两万四,b让a尽量早点还钱,a同意了,当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。

    过了不久,a接到法院的传票,b委托了代理人拿着原始的借条到法院起诉了a,要求a偿还四万元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。

    a蒙了,没想到自己那么信任的朋友居然会来这么一手。

    她宁愿多要一万六,而不怕失去一个朋友吗?

    但b就是这么做了,接受调解唯一的条件是要a还四万。

    这个条件等于不同意调解。

    没有银行单据,a败诉了。

   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,b照样拿不到钱,同时还失去了朋友。

    为了那一点钱,失去朋友也在所不惜吗?

    原来她们之间的友情,浅薄得可悲。

    (非天使:这篇文拿来普及一个常用的法律知识,抨击人类的友情。这是我的一个案件,我是a的律师。其实本不该败诉的,但我的辩论观点没有被法官采纳。法官依照自己的理解自己说了算,民事案件就是这么可怕。这个案件如果想胜诉,就得找到银行单据,当时去银行查询过,却查不到记录。另外,我认为她们写的借条只是个形式,本质其实应该是欠条,毕竟庭审的时候对方代理人也承认,两个人是算过账之后才写的借条。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,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。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,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;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,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,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,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。简单的说,就是借条没有诉讼时效,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,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,过了两年,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。本案就是这样,她们写的借条其实是欠条。但法官没有采纳我的观点,是收了钱还是怎么,不得而知。当事人本应上诉,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的,可她为了节省诉讼费及律师费,没有提出上诉。这是一个典型的错案,当事人却不听我的建议,让我非常郁闷。律师可以素质低一点,法官不能,因为法官的无知会造成当事人更大的损失。但现今社会却恰恰相反,很多法官都没有系统学习过,执业律师反而是学术型的。没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统统应该下岗才对,这是我的看法。)